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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两高”司法解释惩治操纵市场及“老鼠仓”

发布时间:2019-06-29 11:07:27来源:
  “两高”司法解释惩治操纵市场及“老鼠仓”

  明确六种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 7月1日起施行

  操纵市场、“老鼠仓”,资本市场这两大顽疾,令广大股民深恶痛绝。昨天,最高法、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。重拳出击,就是要摘除这两个“毒瘤”,切实维护广大股民合法权益。

  据悉,《关于办理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和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

  4年来受理刑案112件

 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说,近四年来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。

  他提到,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,重大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不断增加,犯罪手段、方式方法更加隐蔽、多样,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、公司化趋势明显,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。

 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,为依法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,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,1999年12月25日《刑法修正案》修改为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罪,2006年6月29日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;2009年2月28日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,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,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。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
  李勇提到,司法实践反映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,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,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,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。

  128人涉利用

 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诉

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,2015年以来,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,共起诉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,起诉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,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。

  缐杰提到,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了“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”“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”“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”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,有效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;办理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处长李志玲等人受贿案,严惩证券期货领域搞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的“内鬼”。

  “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全市首例证券类认罪认罚案件,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,法院判决认可北京市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,庭审效果得到旁听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的一致好评。该案判决公开后,潜逃在外地的同案犯杨某主动到北京市检察机关投案,表示希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,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取得明显成效”。

  “内幕交易犯罪”

  系警方办案数量最多罪名

 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介绍,近年来,全国公安经侦部门破获了包括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、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、远大物产操纵期货市场案、温州帮操纵证券市场案和王鹏零口供“老鼠仓”案等一批危害后果严重、市场反应强烈、社会广泛关注的大要案件。

  “犯罪团伙呈现组织化、专业化特征,内部分工明确,有固定配资团队,有专业操盘手,通过运用多种操纵犯罪手法,短时间内集中轮番炒作多只股票,获取高额利益,市场影响十分恶劣。”他还介绍了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形势。

  李冰洋提到,内幕交易犯罪持续高发。内幕交易犯罪是近年来公安机关办理证券犯罪数量最多的罪名。目前,内幕信息泄露范围呈扩大趋势,参与人员不断增加,涉案金额不断增大,市场影响恶劣。

  “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集中爆发。表现为数量大幅提升,造假手法隐蔽复杂,多种违法行为交织”。

 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,2015年以来,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“老鼠仓”违法行为,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、市场禁入决定8件;对“老鼠仓”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、市场禁入决定4件。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关注

  “内幕信息以外其他未公开的信息”范围明确

 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 。

  主要内容有:明确了“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”的六种情形,“情节严重”、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定罪量刑标准,“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”的认定依据,“违法所得”的数额计算、认定标准,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,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,以及操纵“新三板”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。

 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。

  主要内容有:明确了“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”的范围,“违反规定”的内涵,“明示、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”的审查、认定标准,“情节严重”、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定罪量刑标准,“违法所得”的数额计算、认定标准,罚金刑的适用标准,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。

 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提到,检察机关办理的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及基金、银行、证券、保险、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,逐渐从证券发行、交易环节蔓延至基金托管、资产评估等环节,呈现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相互交织的特点。

  缐杰说,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特定信息后,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、明确分工,有人负责操控指挥,有人负责调集资金,有人负责传递信息,甚至在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期间达成攻守同盟,呈现出明显的“团伙化”特征。

 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,司法解释明确,“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”包括证券、期货的投资决策、交易执行信息,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、资金数量及变化、交易动向信息,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、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。

  同时,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,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(100万元)基础上降低一半(50万元),即可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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